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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9 日  星期四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两人以上经办,并提供两家以上经销商同类产品价格、质量等信息,采取比价采购办法,必要时进行公开招标,确保质优价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部固定资产由综合处设置总帐和明细帐,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集中管理。各部门和窗口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盘点一次,由综合处与使用部门共同实施,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固定资产的大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应提供两家以上修理部门编制的大修预算,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销帐。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核实,上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销帐。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对非正常原因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财产被盗或发生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照财产保险和领导批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应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由责任人赔偿损失部分或全部,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处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外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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