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 Page 1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水平,根据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设立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皖政[2001]10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范围
所有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其中综合窗口为一个参评单位。
二、 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受理办件、收费进中心、服务质量、窗口形象、人员配备等方面。100分为基础分,其中如有“两头受理”、收费不进中心、群众不满意、超时办结、被投拆、不按要求配备人员等现象,作相应的减分;受理办件超过中心平均数、工作有创新的作相应的加分。
1、受理办件(20分):全年有受理办件的得20分。超过中心平均数的窗口,每300件增加1分,递加到5分为止。凡发现“两头受理”的(包括受理、办理结果不在中心),此项不得分。
2、收费进中心(10分):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发挥“一站式”服务功能,主要以审批项目收费是否在中心结算窗口交纳为依据,凡审批收费不在中心结算窗口交纳的,按收费办件的项目数成比例减分。
3、服务质量(20分):审批项目按时办结且群众满意率达中心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基础分为止。超时办结的,1次减5分;被投诉经查实确有过错的,1次减10分。获季度红旗窗口的,加2分。
4、窗口形象(30分):(1)窗口标准化建设符合要求的,得8分。(2)窗口整洁有序,工作人员着装整齐,电脑位置摆放正确,卫生保持良好的,得8分。(3)平时遵守纪律,热情服务,参加中心及小组活动,表现优秀的,得14分。其中出勤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3分;窗口人员整体脱岗1小时以上的扣2分;违反“五禁止”规定的每次扣1分。分值根据各组及中心记录情况、不定期现场抽查评定为准。
5、人员配备(10分):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窗口人员固定一年出勤的得10分。固定半年(或轮流替换折合半年)出勤的减2分,固定3个月出勤的减5分。
6、综合评定(10分):根据各窗口单位平时对中心工作的重视、支持、协调力度、窗口整体形象、办事人员对窗口的评议(包括表扬信、锦旗、新闻媒体宣传等),以及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中取得的实际成效,由组长和中心主任会议集体评定。同时,鼓励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和创新,凡本年度有新举措的:如便民服务项目进中心、启用审批专用章、变承诺件为即办件、缩短审批承诺时限等,每项加5分。
三、评议的原则和方法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的步骤进行。
2、采取窗口自测申报、小组初评、中心考评组集体评议的办法评定。
3、评定结果将作为省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年度考核、评比以及对窗口单位政风评议、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