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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 日  星期五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个字[2002]20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我省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20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全文转发,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
    各地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悉操作程序,正确履行审批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大力宣传《办法》,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激发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当地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中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并联审批单位中心窗口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附件一),并将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有关服务窗口(部门),同时抄告中心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事项非本级审批的,由本级部门转递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或由本级中心转递上级或下级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并联审批
    1、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心工商窗口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主动与企业联系,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同时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二),回复中心工商窗口,抄送中心管理机构。
    2、重大项目或审批事项较复杂的,可由中心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席会,研究办理意见。
    3、审批事项需要现场勘察的,可向中心申请,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勘察。
    4、上级部门接下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告知下级部门或转报的中心,下级部门接上级转递的审批事项亦同。
    5、对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没有回复审批意见的,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督查。
    6、对没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项目引起投资者投诉的,由中心投诉窗口负责查处。
    (四)审核登记
    1、符合企业开业(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2、有关审批部门因条件制约不能及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但已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为取得行政许可。
    3、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药品、金融、证券、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准该经营项目。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
    并联审批涉及几十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过程必须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有关部门应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各级中心应加强协调和督办,做好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加强监管
    1、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坚持跟踪监管,决不能“以证代管”。
    2、对于后置许可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商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许可,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年检中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3、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三)完善监察
    并联审批能否高效便捷,收到实效,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是其重要保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对各部门执行《办法》的情况要加强监督,做到常督办,防延误,要把受理投诉和跟踪督查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1、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
          2、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

省工商局 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

 

————————窗口(部门):

    企业名称: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需办理                                   项目审批手续,请你窗口(部门)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将审批意见书面分别反馈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联,工商局窗口、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各存一联,第三联由企业交相关窗口或部门)

 

附件二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

政联复字第      号

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政联批字第      号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收悉,                                    单位(个人)在我窗口(部门)申办的                                     审批项目,经审核意见如下:

 

 

经办人:

电  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意见书一式三联,送工商局窗口、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各一联,留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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