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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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