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或初审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 |
| 申报条件: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2、从事实验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当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3、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等。
4、从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标准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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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3、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
4、实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报告;
5、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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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批准。 |
|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需要由卫生部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