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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5 日  星期日


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设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诊疗组织; 6、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申报材料: 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执业许可报送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登记书; 3、可行性报告; 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5、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6、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7、开展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 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许可报送以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登记照片1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复核;4、审批;5、制证发证。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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