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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5 日  星期日


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4号令);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相关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4]157号)的要求。
申报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1、市卫生局推荐函;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3、申请单位简介; 4、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6、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外聘不得超过20%); 7、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按卫监秘[2004]157号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外协仪器不得大于20%); 8、管理文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等); 9、其他材料。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1、市卫生局推荐函; 2、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3、申请单位简介; 4、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6、职业病诊断人员名单(须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编号,按诊断项目提供,外聘不得超过20%); 7、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按卫监秘[2004]157号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要求,外协仪器不得大于20%); 8、管理文件(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档案管理制度等); 9、其他材料。 (三)、机构新增服务项目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正、副本; 3、新增服务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新增服务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4、审批。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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