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
| 申报条件: 1、已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 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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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1、延续申请表(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目录清单;
4、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限消毒剂、消毒器械)
5、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7、现使用的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8、产品检验报告(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采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9、原卫生许可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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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1、申报与受理2、审核3、批准。 |
|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