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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9 日  星期四


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申报条件: 1、已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 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延续申请表(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目录清单; 4、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限消毒剂、消毒器械) 5、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7、现使用的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8、产品检验报告(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采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9、原卫生许可证及副本
办理程序:1、申报与受理2、审核3、批准。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

主办单位: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设计维护: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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