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
| 申报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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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一份);
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
3、厂区平面总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4、车间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更衣室位置、生产车间面积、紫外线灯数量、分布);
5、主要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仪器清单(序号、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
6、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附原件、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7、产品配方/原材料(限卫生用品)
8、标签、说明书(限卫生用品)
9、产品检验报告(限卫生用品、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采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0、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料库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成品库管理制度、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室管理制度(需明确自检项目、检验批次、自检设备管理、检验记录和原始记录管理)、自检报告及企业标准等]
11、检验人员名单(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接受相关检验专业训练和培训情况、省级考核合格证明);
12、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附呈报卫生厅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备案报告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1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14、委托检测协议书(限委托检验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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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1、申报与受理2、审核3、批准。 |
|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附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
1、要求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写明理由)
2、工商部门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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