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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9 日  星期四


项目名称: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年第208号)《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58号)
申报条件: 申办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报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关情况,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设计生产能力和投料情况; 3、现有单采血浆站分布及上一年度采浆量; 4、生产的血液制品品种、规格和批文; 5、资产评估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7、筹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四)单采血浆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专业技术学历、职称、职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业务用房平面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一览表; (八)单采血浆站主要设备清单; (九)验资证明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十)业务项目目录及相关技术资料; (十一)《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十二)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三)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和环境评价报告; (十四)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十五)其它。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批准。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设置审批为20个工作日;执业许可为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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