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年第208号)《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58号) |
| 申报条件: 申办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申报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关情况,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设计生产能力和投料情况;
3、现有单采血浆站分布及上一年度采浆量;
4、生产的血液制品品种、规格和批文;
5、资产评估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7、筹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四)单采血浆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履历表、专业技术学历、职称、职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业务用房平面图、全景正面图片、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业务用房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一览表;
(八)单采血浆站主要设备清单;
(九)验资证明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十)业务项目目录及相关技术资料;
(十一)《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十二)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三)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和环境评价报告;
(十四)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十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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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批准。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设置审批为20个工作日;执业许可为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