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令) |
| 申报条件: 符合卫生部令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报材料 |
| 申报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览表;
4、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申请表);
5、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7、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8、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受照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等,下同)的有关资料;
9、放射防护监测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提供质量控制检测评审报告);
10、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11、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报电子文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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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批准。 |
|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注:放射诊疗变更、校验、注销等审批项目,按医疗机构相关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