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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5 日  星期日


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延续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1999)120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程序(2009).
申报条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卫生厅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4.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及对生产、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5.产品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可不提供);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7.市售产品说明书; 8.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换发新批件。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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