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省级审批)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1999)120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程序(2009) |
| 申报条件: 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 |
| 申报材料:
(一)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需提交的资料:
1. 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需提供产品结构图);
2. 生产工艺简图及文字说明;
3. 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图中标出反映厂区位置的路名或建筑)、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
4.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5. 产品说明书;
6.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7. 要求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许可受理需提交的资料:
1.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产品材料及配方(不同产品的填报要求,按照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执行);
5.主要原料的卫生安全证明(如提供的是卫生许可批件,可以是复印件;如提供的是检测报告,应尽可能是原件,如确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原料供应商盖章);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7.生产设备清单;
8.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9.产品样品1份和产品彩色照片1张;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事净水器生产的人员需提供体检合格证明);
1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如有国家标准可不提供);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3.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1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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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1、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2、产品检验;3、受理;4、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5、评审合格后上报卫生厅;6、卫生厅颁发批准文件 |
| 承诺期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