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 |
| 申报条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应当符合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修订、复审下列企业标准,在组织生产前向安徽省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的企业标准;
四、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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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安徽省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电子版以光盘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封面必须标注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字样)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企业标准制定规范制定企业标准的承诺书;
(四)企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该企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五)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保证利用的新的食品原料为卫生部公告的新的食品原料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的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相关材料;
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乳品等以及其他特别规定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交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关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复印件还需注明原件存放处。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工艺;
(十)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除应按照企业标准制定规范要求认真制作外,还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一)分篇章表述:
1、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及其目的意义;
2、产品的原料要求(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3、产品的生产工艺;
4、食品安全控制指标的试验验证材料(附检验报告)。
(二)企业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可从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ah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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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申请?D受理?D材料核查?D备案登记?D公布备案登记: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省卫生厅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同时加盖备案章、骑缝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延续和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到省卫生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通知该企业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要求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省卫生厅注销其备案。
公布:省卫生厅企业标准备案、延续或注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上向社会公布备案、延续或注销的企业标准。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但是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必须公开),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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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备 注:受理地点: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厅窗口(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联系电话:0551-2866720)
办理地点: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地址:合肥市绩溪路397号,联系电话:0551-36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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